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
公 告
贵州共银工程管理有限公司:
本院受理原告罗成诉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,案号为(2022)黔2729民初259号。因你无法联系,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,现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,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、应诉通知书、举证通知书、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(由审判员邵娟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)、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、民事调解建议书、参加诉讼须知、廉政监督卡、证据副本、简转普民事裁定书、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。诉讼请求如下:1.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设备采购金10000元,退还委托经营费38000元、货款8000元、共计56000元,逾期利息以56000元为基数,从2021年4月14日起按四倍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为止;2.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,即视为送达,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。并定于2022年 5月 30 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三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,请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,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。
长顺县人民法院
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
承办庭室:长顺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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